「股票網上配資平臺」新三板個股和存托憑證
第一個 為了維護上海交易所(下稱本所)新三板個股和存托憑證(以下統稱新三板個股)交易紀律,保護投資人合法權利,預防交易風險,根據《上海交易所交易方式》(下稱《交易方式》)、《上海交易所新三板股票買賣法規》(下稱《交易法規》)、《上海交易所新三板個股發售標準》(下稱《發售標準》)等規定,制訂本細則。
第二條 新三板股票買賣申請要求、異常起伏處理、異常交易行為監控器及監管等事項,適用本細則。本細則未作規定的,適用《上海交易所證劵異常交易實時監控系統實施方案》及其他有關規定。
第三條 投資人參加新三板股票買賣,理應遵循相關法律法規、本所業務標準的規定和股票交易委托合同的承諾,不可執行異常交易行為,影響股票買賣正常紀律。
第4條 會員理應提升對客戶新三板股票買賣行為的管理,事先了解客戶、事中監控器交易,及時處理、勸阻和匯報客戶異常交易行為,維護新三板股票買賣紀律。
第五條 本所對新三板股票買賣推行實時監控系統和自我約束管理,對違背本細則的投資人、會員采取相應管控對策或者紀律處分,對因涉嫌**交易、市場控制等違反規定違規操作,依法匯報證監會查辦。
第二章 股票買賣申請要求
第6條 交易新三板個股,申請價格理應符合價格股票漲幅限制相關規定及本細則要求,不然為失效申請。
第七條 交易新三板個股,在連續競價階段的指導價申請,理應符合以下要求:
(一)買進申請價格不可高過買進標準價格的103%;
(二)售出申請價格不可小于售出標準價格的97%。
前款所指買進(售出)標準價格,為及時表明的最低售出(最高買進)申請價格;無及時表明的最低售出(最高買進)申請價格的,為及時表明的最高買進(最低售出)申請價格;無及時表明的最高買進(最低售出)申請價格的,為最新賣價;當天無交易量的,為前收盤價。
開市期間臨時股票停牌階段的指導價申請,不適合本條前幾款規定。
根據市場情況,本所可以調整新三板個股的有效申請價格范圍。
第八條 交易新三板個股,在連續競價階段的市場價申請,申請內容理應包括投資人能夠接受的最高買價(下稱買進保護指導價)或者最低售價(下稱售出保護指導價)。
本所交易軟件處理前款規定的市場價申請時,買進申請的交易量價格和變為指導價申請的申請價格不高過買進保護指導價,售出申請的交易量價格和變為指導價申請的申請價格高于售出保護指導價。
第三章 股票買賣異常起伏
第九條 新三板個股競價交易出現以下情況之一的,屬于盤里異常起伏,本所執行盤里臨時股票停牌:
(一)無價格股票漲幅限制的個股盤里成交價較當天開盤價價格初次高漲或下挫達到或超出30%的;
(二)無價格股票漲幅限制的個股盤里成交價較當天開盤價價格初次高漲或下挫達到或超出60%的;
(三)證監會或者本所評定屬于盤里異常起伏的其他情況。
第10條 根據前條規定執行盤里臨時股票停牌的,依照以下規定實行:
(一)一次盤里臨時股票停牌的延遲時間為10分鐘;
(二)股票停牌時間超越14:67的,于當天14:67復牌;
(三)盤里臨時股票停牌期間,可以繼續申請,也可以撤消申請,復牌時對已接受的申請推行集合競價商談。
第11條 執行盤里臨時股票停牌后,本所將通過官網()和通訊衛星傳送系統對外開放發布消息。
具體停復牌時間,以本所公示起算。
第12條 新三板個股競價交易出現以下情況之一的,屬于異常起伏,本所公示該股票買賣異常起伏期間總計買進、售出額度最大5家會員業務部的名字及其買進、售出額度:
(一)持續3個股票交易時間內日收盤價股票漲幅偏移值總計達到±30%;
(二)證監會或者本所評定屬于異常起伏的其他情況。
異常起伏指標值自本所公示生效日重新計算。
第十三條 新三板個股競價交易出現以下情況之一的,屬于嚴重異常起伏,本所公示嚴重異常起伏期間的投資人歸類交易統計分析等信息:
(一)持續10個股票交易時間內3次出現第12條規定的同方向異常起伏情況;
(二)持續10個股票交易時間內日收盤價股票漲幅偏移值總計達到+100%(-50%);
(三)持續30個股票交易時間內日收盤價股票漲幅偏移值總計達到+200%(-70%);
(四)證監會或者本所評定屬于嚴重異常起伏的其他情況。
新三板股票買賣出現嚴重異常起伏的多種多樣情況的,本所一同給予公示。
嚴重異常起伏指標值自本所公示生效日重新計算。
**** 新三板股票買賣出現嚴重異常起伏情況的,企業上市應當按照《發售標準》規定及時給予審查并采取相應對策。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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